试论行政回避对审计回避的启示

点击数:593 | 发布时间:2025-07-27 | 来源:www.haaehr.com

    回避在现实日常是容易见到的,实行回避目的是能在面对某些事情的时候可把当事人或利益有关人的影响原因排除在外,使事情的解决能更客观、更公正。所以,回避这一规范在现实日常十分常见,也更多的让人们所同意。

    1、回避的定义及其原则

    1、回避的定义

    回避,是指当审理部门审理某一案件或事情时,与审理有直接要紧关系的职员和其他与之有有关要紧利益的职员,在与案件或事情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大概影响案件或事情的正确处置时,退出该案件或事情的的审理的一项制回避所涉及的职员是与审理有直接要紧关系的职员和其他与之有有关要紧利益的职员。与一个案件或事情有过接触的职员可能说是与之有关的职员不少,但在推行回避的时候,只有与审理有直接要紧关系的职员和其他与之有有关要紧利益的职员才要回避,由于这类人的行为活动将影响整个审理过程的进步和结果。

    2、回避的原则

    在审理案件或事情时,需要注意的回避原则:

    (1)是本案件或事情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或者与此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件或事情有重大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件或事情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大概影响案件或事情的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

    3、回避的必要性

    为何要推行回避规范呢?这是由于在审理案件或事情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势必的原因影响审理的正确性。

    (1)“偏见”。偏见,偏于一方面的见解。在法律上,这种个人的“偏于一方面的见解”形成于审理职员在未知道全部案情之前,或者其因民族、种族、经济、环境等非人为原因或自己曾参与了案件或事情的工作过程而对某些事情形成的怎么看,如印度电影《拉兹》中拉兹爸爸的“名言”:“法官的儿子是法官,贼的儿子就是贼。”对于有偏见的审理职员来讲,全方位、客观地知道案件真实状况对于他来讲已并无关紧要,他对案件的处置在内心早已有了结论,各种程序作为形成决定或结论的过程变成了“过场”。

    (2)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系指案件或事情处置的结果影响到负责处置案件或事情的审理员工的资金、名誉、友情、亲情等增加或减损。人在作为一个社会人时,一直处于各种利害关系中,离开了这种利害关系,人是没办法存活的。因此,人所处的社会关系本质上就是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构成了法律上回避的另一个缘由。

    2、行政回避和审计回避

    1、行政回避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员工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置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置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员工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别人代理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上的回避规范来自于人类对应受公平对待的自然本性。人之所以为人,是在于他有需要遭到公平对待那种与生俱来的期待。回避规范刚开始产生于司法程序中,它是指“法官在某个案件中拒绝行使审判权的一种特权和义务。因为法官与某一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因案件的结果可能产生与其有关的资金或其他利益,他可能被怀疑带有某种偏见,因而不参加该案的审理。”在程序法律规范中设立回避规范是大家追求法律公正的结果。人类具备天然的公正情感,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维护公认的公正状况是社会正常进步的基本首要条件。当人类选择了法律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方法时,程序的公正性成了大家关注的一个焦点,程序公正是大家在设计解决权益冲突规范时的最佳选择法律价值。

    2、审计回避

    (1)审计回避的定义。审计回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的时候,因为遭到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外面重压等原因的影响,影响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和审计过程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在派遣注册会计师或审计职员时,应使其他注册会计师或审计职员替代其推行审计过程的一种规范。

    (2)独立性。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使注册会计师免于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觉得有两种状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Beauchamp and Bowie,1988)。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非常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建议时所展示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伴随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现代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靠和期望度的提升,特别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存活和进步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

    3、行政回避与审计回避有什么区别

    1、对象不同

    行政回避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于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书记员、翻译职员、鉴别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从中可以看到,对于行政回避而言,回避所针对的对象是与当事人诉讼有关的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书记员、翻译职员、鉴别人、勘验人等。由于他们的出现,将会对案件的审理的正确性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当事人有权利提出回避申请。

    而审计回避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因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时,存在的自我审计、经济利益关系等缘由,注册会计师大概违背独立审计准则,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没表现出独立性,出具虚假的审计建议,难以满足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所以,存在自我审计、经济利益关系等状况的注册会计师应该回避。

    2、范围不同

    行政回避和审计回避的范围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情形:(1)当事人觉得审判职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审判,有权申请审判职员回避;(2)审判职员觉得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形:(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状况:(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别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置案件的。

    审计回避的范围是参照《中国审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审计职员办理审计事情,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程序不同

    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是行政回避的两种形式,他们体现了行政回避种类的多样性。在自行回避中,有包含了请求、审察、决定的程序;申请回避包含申请、审察、决定的程序。

    (1)在自行回避中,行政机关员工可以在对案件做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如觉得自己与案件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可以提出回避请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员工回避请求时,应当尽快给予审察。回避审察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当面听取行政机关员工的陈述。回避请求经审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觉得回避情形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该行政机关员工处置本案的职权,并任命另一行政机关员工接替此案的处置。

    (2)申请回避则需要,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置的行政机关员工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置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需要该行政机关员工回避处置案件。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证明回避情形存在的证据材料,送至有权限处置的行政机关。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察。审察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和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员工的陈述。经审察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觉得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因为注册会计师不可以单独同意有关的审计业务,只能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承接审计业务,所以在存在有损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以消除影响或将它降至可同意水平。会计师事务采取必要的手段维护独立性时,将独立性遭到损害的鉴证职员调离鉴证小组。这就是必要的回避手段。

    4、限制不同

    行政回避和审计回避在用和时间的限制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详见表1。

    注册会计师在推行审计过程中只须没有损害独立性的状况出现,回避的限制就比行政回避的限制少不少。所以注册会计师在推行审计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5、推行人不同

    行政回避是由当事人或行政机关的员工自己提出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则是行政回避的具体推行者。这是有行政回避的内在程序决定的。而审计回避则是为了不损害审计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所采取的必要的维护手段。

    4、对审计回避的考虑

    上面大家剖析对比了行政回避和审计回避之间有什么区别,从中看到了大家审计回避应该进步的方向。由于在国内是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法律将是将来经济案件的指导方向,所以,影响审计独立性而推行的审计回避,也应该与法律上的范围等接轨。只有如此在经济案件中,涉及到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存在时,才能更好的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利。

    1、是不是要把审计回避中的近亲属关系的范围扩大

    从现在审计回避的范围来看,他的范围比行政回避的范围小不少,并不包含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假如在发生审计案件时,出现了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的原因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而没出具适合的审计建议时,在审计上是不需要注册会计师回避,而在行政等法律上是需要的,两者出现如此的冲突,在法庭进行仲裁时,应该依据哪一点呢?如此的冲突或许会对注册会计师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大家有必要扩大审计回避中近亲属关系的范围。

    2、在审计回避中是不是也可以有自行回避这种程序

    在行政回避中,其程序不只包含申请回避,还包含自行回避,这种程序形式不只使回避程序愈加科学、合理,而且可能反映出有关职员的素质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原因存在时,假如也能自行提出回避,而不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维护审计独立性而采取使其回避的手段,如此不只能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负担,而且更能体现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大家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非常高,不想由于某些原因的存在,而影响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而出具不适合的审计结果报告。所以,注册会计师主动自行回避就能消除这种隐患的存在,从而保证审计结果报告的水平。

    3、在新的独立审计准则下,政府或者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不是应该加强对审计回避推行的管理力度

    2007年1月1日,国内正式推行了新的独立审计准则,在新的独立审计准则中,愈加明确地指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有益于注册会计师维护我们的权利。但同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不容忽略的,为了更好的满足大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必要加强对审计回避推行的管理力度,使注册会计师从形式和实质上都做到真的的独立。

    4、是不是应该对违反审计回避的行为或者是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应的惩罚

    在《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审计职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在这类规定中,并没明确指出假如注册会计师违反了审计回避的原则,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应该遭到的惩罚是什么。而在有关行政的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了违反行政回避应该得到的惩罚,这有益于公务员自觉的推行回避。所以,国内关于审计的规定中,应该对违反审计回避的状况给予的惩罚作出必要的规定,规范国内审计行业的回避行为。

    5、是不是应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回避原则的再教育工作

    在现在国内的审计市场上,审计程序非常不规范,审计回避做的非常不到位,频频出现影响审计独立性的状况发生,使审计回避原则只不过停留在表面上,并没真的落实到审计程序中。所以大家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回避的再教育工作,维护审计工作从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缩小期望差距。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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